第一章神圣礼仪的管理
14. 「 神圣礼仪的管理,只属于教会权力之下:就是属于宗座,及依法律规定,属于主教权下」。 [34]
15. 罗马教宗为「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者,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35] 特别是借着与众牧者和信友的互相沟通而行使此权。
16. 「圣座的权力是,规划普世教会的神圣礼仪,出版礼仪书,审查各语言的译本,并督促礼仪规则在各地忠实遵守,尤其是那些举行弥撒圣祭的规则。」 [36]
17. 礼仪圣事部「专责一切圣座权力内有关神圣礼仪、尤其对圣事的监管和促进事宜,惟须尊重涉及信理部管辖的范围。礼仪圣事部促进及确保圣事的纪律,尤其关于圣事的有效及合法举行」。最后,礼仪圣事部也「细心监守,务必礼仪规定正确地予以遵守,防止流弊,或流弊发生时予以消除」。 [37] 在这方面,遵循整个教会的传统,特别关注弥撒圣祭的举行,以及对至圣圣体的敬礼,甚至在弥撒之外。
18. 信友有权利要求教会当局全面和有效律地管理神圣礼仪,绝不让它沦为「某人的私有财产,它既不属于举行圣祭礼仪的主祭者,也不是参礼会众的财产」。 [38]
1. 教区主教是教民的大司祭 [19-25]
19. 教区主教身为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在委托给他的个别教会中,是其礼仪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和保管人。 [39] 「 主教因享有圣秩圣事的圆满,是『最高司祭职的圣宠的分施者』, [40] 在主教自己或令他人所奉献的感恩祭中,尤为如此: [41] 教会藉此圣祭能继续生存与成长」。 [42]
20. 的确,每次当教会举行弥撒圣祭时,尤其在主教座堂里,当「天主的全体子民,完整地,主动地(…)参与同一感恩礼、同一祈祷」,并有司铎团、执事和辅礼人员一起「围绕着主教主礼的同一祭台」,教会就显得彰明较着。 [43] 此外,「每次合法地举行感恩祭都受主教的监督,是他负责向尊威的天主奉献基督宗教的敬礼,并按照主的规诫及教会的法律,以及他本人为其教区所定的规矩,管理这些敬礼的实行」。 [44]
21. 「教区主教在所辖教会内,并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 [45] 但主教该留意,不要剥夺礼书内的法规所准予的自由,即礼仪之举行可因应神圣场所或信友团体或牧民情况,而作明智的调适,好使整个圣礼能确实适合人们的理解。 [46]
22. 主教治理托付给他的地方教会, [47] 有责任予以管理、督导、激励,有时甚至要谴责, [48] 这是他藉主教祝圣礼而接受并应履行的神圣职务, [49] 为能在真理及圣德内建树教民。 [50] 他应阐释礼节和礼仪经文的真义,促进司铎、执事和信友的礼仪精神, [51] 好能使他们主动和有效地参与感恩圣祭。 [52] 同时亦要确保教会整体,即在教区中、在国家中及全世界,都能增进一心一德,且在爱德上精诚团结的精神。 [53]
23. 「信友们要随从主教,就像教会随从耶稣基督、耶稣基督随从天父一样,好使一切趋向合一,而增加天主的光荣」。 [54] 所有人士──包括献身生
活会、使徒生活团、各种善会或教会运动的成员等──在有关礼仪事上,除依法所取得的权利外,都应隶属教区主教权下。 [55] 为此,教区主教有权利和责任关注礼仪,监督及访视并视察其辖区内的圣堂和小堂,也包括信友常去的那些由上述团体的成员所设置、或管理的圣堂或小堂在内。 [56]
24. 至于信友方面,他们有权利要求教区主教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尤其是有关圣言之职务、圣事及圣仪之举行、崇敬天主和圣人敬礼等方面。 [57]
25. 主教为「推动其教区内的礼仪、圣乐和圣艺」所成立的各委员会、咨议会,应按照主教的意愿和指令行事,并要获得他的授权和认可,好能合宜地履行己职, [58] 以确保主教对其教区的有效治理。
主教长久以来就迫切需要,不断地查验这些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任何与礼仪相关的活动,看看它们的运作是否仍行之有效, [59] 又要细心考虑它们在组织和运作上,有什么应该更正或改善之处, [60] 好使它们得到新的活力。必须谨记,这方面的专家的人选应是那些公教信仰稳固,并对神学和文化素有研究的人士。
2. 主教团 [26-28]
26. 上述的一切也适用于由主教团按梵二要求而成立的礼仪委员会, [61] 它们的成员应当是主教,其身分要与那些协助他们的专家有所区别。若主教团成员的人数不足,难以由成员当中成立一个礼仪委员会时,则应任命一个咨议会或专家小组,其主席总应是一位主教,他们尽力完成自己的使命,但要避免使用「礼仪委员会」的名称。
27. 宗座于一九七 ○ 年已宣布停止一切与举行弥撒圣祭有关的试验, [62] 并于一九八八年再次重申这项指令。 [63] 因此,个别主教与主教团均无权准许对弥撒礼仪经文及其他载明于礼书上的事项进行实验。日后为进行此类试验,必须先取得礼仪圣事部的准许,此准许必须是书面的,并且是由主教团所提出的要求。今后,没有重大理由时,此等要求一概不予批准。有关礼仪本位化的工作,则应严格及完全遵守这方面特定的规则。 [64]
28. 由主教团依法为本区订立的一切礼仪规定,均须获得礼仪圣事部的认可,否则便无任何约束力。 [65]
3. 司铎 [29-33]
29. 司铎为主教圣秩贤能、明智和必要的助手, [66] 蒙召为天主子民服务,承担各种不同的职务,却和他们的主教组成一个司祭团。 [67] 「在每一个地方的教友集会中,司铎可以说是主教的代表,他们和主教以信任及大度的精神互相团结,按个人的身分承当主教的一部份任务与烦劳,并日夜操心执行(…)因为在铎职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担的关系,司铎们要以主教为慈父,敬爱并服从他」。 [68] 此外,「司铎要时常注意着天主儿女的利益,尽力协助全教区,甚至全教会的善牧工作」。 [69]
30. 「在举行感恩祭时,司铎的责任特别重大。他们有责任以基督的身分( in persona Christi )主持感恩祭,并为共融作证,也为共融效力,这不但是为了直接参与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为普世教会,因为普世教会常与感恩祭有关。但令人惋惜的是,尤其自梵二大公会议后的礼仪改革以来,由于对创新及适应的意义的误解,以致产生了不少弊病,使许多人感到痛苦」。 [70]
31. 司铎们依照他们在晋铎礼中所应许,并在每年的祝圣圣油弥撒中所重宣的承诺,应该「按教会的传统,虔诚而忠信地举行基督的奥迹,尤其借着感恩祭献和修好圣事,以光荣天主,圣化基督的信众」。 [71] 因此,他们不应任意更改或增删来破坏礼仪庆典,因而贬低自身职务的重大意义。 [72] 诚如圣安博所说的:「教会本身并未受到损害,(…)受害的是我们自身。为此我们必须小心,勿让我们的过失使教会受创」。 [73] 所以务必要留心,勿让天主的教会因那些隆重献身圣职的司铎而蒙受伤害。相反地,他们应从属于主教的权下,忠信地防范他人勿作出类似的扭曲礼仪的行为。
32. 「堂区主任应设法使至圣圣体成为堂区信徒团体的中心;应努力使信徒藉虔诚的举行圣事而获得滋养,尤其应使之时常去领至圣圣体与忏悔圣事;应尽力引导信徒也在家庭里祈祷,并在神圣礼仪中有意识、积极的参与;堂区主任应在教区主教的权下,在自己的堂区内安排礼仪,并应督导,勿使产生偏差」。 [74] 虽然为了有效地准备礼仪庆典,尤其是弥撒圣祭,堂区主任宜接受信友的辅助,但是?不可让信友取代他专有的礼仪职务。
33. 最后,所有「司铎们应设法培养礼仪知识和技能,好能借着礼仪工作,使托付给自己的信友团体,日渐完善地赞颂天主父及子及圣神」。 [75] 司铎们尤应充满在举行逾越奥迹时,此奥迹在信友心中所产生的惊异和赞叹之情。 [76]
4. 执事 [34-35]
34. 执事们「所领受的覆手礼不是为作司铎,而是为服务」 [77] ,他们应有良好的声誉, [78] 依靠天主的助佑行事为人,而能使人认出是基督的真门徒: [79] 基督「不是来受服事,而是服事人」, [80] 并在自己门徒当中「像是服事人的」。 [81] 执事藉覆手礼获得圣神之恩,得以信德坚定,在与主教及与其司铎团的共融中,为天主的子民服务。 [82] 为此缘故,他们应视主教如慈父,协助他及司铎团,负起「圣道、祭台和爱德的服务工作」。 [83]
35. 执事们绝不应疏忽「如保禄宗徒所说,以纯洁的良心,保持信德的奥迹 [84] ,并忠于福音及教会的传统,以言以行宣讲这个信仰」。 [85] 他们应以忠信及谦逊的态度,全心为这个作为教会生活的泉源和顶峰的神圣礼仪服务,「使所有的人藉信德及洗礼,成为天主的儿女,集合起来,在教会中赞美天主,参与祭献,共飨主的晚餐」。 [86] 为此,执事们要善尽己职,务使神圣礼仪全照正式批准的礼书内的规定举行。
注解
[34] 梵二「礼仪」, 22 一;见《天主教法典》, 838 条 1 项。
[35] 《天主教法典》, 331 条;见梵二「教会」, 22 。
[36] 《天主教法典》, 838 条 2 项。
[37] 若望保禄二世,《善牧》宗座宪令( Pastor bonus, 1988.6.28 ), 62, 63, 66 节。
[38]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
[39] 见梵二「主教」, 15 ;亦见梵二「礼仪」, 41 ;《天主教法典》, 387 条。
[40] 「拜占廷礼祝圣主教经文」( Euchologion to mega, 1873 ), 139 页。
[41] 见安提约基雅圣依纳爵,《致斯米纳人书》( Ad Smyrnaeos ), 8:1 。
[42] 梵二「教会」, 26 ;见「圣体奥迹」, 7 ;亦见若望保禄二世,《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 Pastores gregis, 2003.10.16 ), 32-41 。
[43] 见梵二「礼仪」, 41 ;见安提约基雅圣依纳爵,《致马西尼人书》( Ad Magnesios ), 7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22 ;亦见《天主教法典》, 389 条。
[44] 梵二「教会」, 26 。
[45] 《天主教法典》, 838 条 4 项。
[46] 见实践礼仪宪章委员会,「释疑覆文」( Dubium, 1965: Notitiae 1 (1965) p. 254 )。
[47] 见宗廿 28 ;梵二「教会」, 21, 27 ;梵二「主教」, 3 。
[48] 见圣礼部,「礼仪改革」训令( Liturgicae instaurationes, 1970.9.5 : AAS 62 (1970) p. 694 )。
[49] 见梵二「教会」, 21 ;梵二「主教」, 3 。
[50] 见《 主教礼节书 》( 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1985 ), 10 。
[51]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387 。
[52]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22 。
[53] 见「礼仪改革」( AAS 62 (1970) p. 694 )。
[54] 梵二「教会」, 27 ;见格后 4:15 。
[55] 见《天主教法典》, 397 条 1 项; 678 条 1 项。
[56] 见《天主教法典》, 683 条 1 项。
[57] 见《天主教法典》, 392 条。
[58] 见「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 21 ;梵二「礼仪」, 45-46 ;「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62 )。
[59] 见「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 20 。
[60] 见「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 20 。
[61] 见梵二「礼仪」, 44 ;主教部,「致全球各主教团主席函(兼以万民福音部名义)」( Lett. ai Presidenti delle Conferenze dei Vescovi inviata anche a nome della Congr. per l'Evangelizzazione dei Popoli, 1999.6.21 ), 9 。
[62] 见「礼仪改革」, 12 。
[63] 见圣礼部,「有关撒感恩经及礼仪实验声明」( Dichiarazione circa le Preghiere eucaristiche e gli esperimenti liturgici, 1988.3.21 : Notitiae 24 (1988) pp. 234-236 )。
[64] 见「合法的变更」( AAS 87 (1995) pp. 288-314 )。
[65] 见《天主教法典》, 838 条 3 项;圣礼部,「有关正确实践礼仪宪章」训令( 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 31 ;「真正的礼仪」, 79-80 。
[66] 见梵二「司铎」, 7 ;《罗马主教礼书》( Pontificale Romanum ),「司铎祝圣礼」( Ordo consecrationis sacerdotalis, 1962 ) ,前言;《罗马主教礼书》( Pontificale Romanum ),「授予主教、司铎、执事圣秩礼仪」( De Ordinatione Episcopi, presbyterorum et diaconorum , 1989 ),第 2 章:授予司铎圣秩礼仪( De Ordinatione presbyterorum ):总论, 101 。
[67] 见安提约基雅圣依纳爵,《致非拉德非雅人书》( Ad Philadelphenses ), 4 ;圣西彼廉,《书函 48 》, 2 引述的圣高尔乃略一世的话。
[68] 梵二「教会」, 28 。
[69] 见梵二「教会」, 28 。
[70]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见 29 。
[71] 《罗马主教礼书》,「授予主教、司铎、执事圣秩礼仪」( 1989 ),第 2 章:授予司铎圣秩礼仪:总论, 124 ;见《罗马弥撒经书》「圣周四圣油弥撒」,重宣司铎誓词。
[72] 见特伦多大公会议第七会期,「圣事法令」( 1547.3.3 ),法规 13 条(= DS 1613 );梵二「礼仪」, 22 ;《天主中保》通谕( AAS 39 (1947) pp. 544, 546-547, 562 );《天主教法典》, 846 条 1 项;《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24 。
[73] 圣安博,《论守贞》, 48 。
[74] 《天主教法典》, 528 条 2 项。
[75] 梵二「司铎」, 5 。
[76]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 。
[77] 梵二「教会」, 29 ;见《埃及教会宪章》( 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cae ), III, 2 ;《教会的古老规条》( 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 ), 37-41 。
[78] 见宗六 3 。
[79] 见若十三 35 。
[80] 玛廿 28 。
[81] 见路廿二 27 。
[82] 见《主教礼节书》, 9, 23 ;梵二「教会」, 29 。
[83] 见《罗马主教礼书》,「授予主教、司铎、执事圣秩礼仪」( 1989 ),第 3 章:授予执事圣秩礼仪( De Ordinatione diaconorum ), 199 。
[84] 见弟前三 9 。
[85] 见《罗马主教礼书》,「授予主教、司铎、执事圣秩礼仪」( 1989 ),第 3 章:授予执事圣秩礼仪, 200 。
[86] 梵二「礼仪」,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