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督平信徒在感恩庆典中的参与

1. 积极及有意识的参与 [36-42]

36. 弥撒庆典是基督和教会一起的行动,是普世教会和个别教会、以及每个信友的整个基督徒生活的中心, [87] 大家「以不同方式,按每人的职位、职务以及实际的参与程度,而与其互动。 [88] 基督信徒──『特选的民族、王者的司祭、圣洁的邦国、得救的子民』, [89] 就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教会的团结和圣秩体系」。 [90] 「教友们的普通司祭职,与属圣统的公务司祭职,虽不仅有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分别,可是彼此有连带的关系;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职」。 [91]

37. 全体信友藉圣洗脱离了自己的罪过并加入教会,因藉领洗而领受的圣事印记,能有分于基督宗教的敬礼, [92] 藉他们的王家司祭职, [93] 恒心祈祷和赞颂天主, [94] 好成为生活、圣洁和悦乐天主的祭品,所作所为无可指摘, [95] 时时处处为基督作见证,并向那些询问他们的人说出他们所怀永生希望的理由。 [96] 为此,基督平信徒参与感恩圣祭和教会其他礼仪时,不能仅是一种身体的临在,更不应是被动的,却应视之为信仰及源自洗礼身分的真正实践。

38. 教会对感恩祭之本意(性质)的一贯的教导 -- 它不只是筵席,而更是祭献 -- 应作为全体信友圆满参与这崇高圣事的主要关键。 [97] 假若「把感恩奥迹中祭献的意义除去」,就只会把这件圣事的意义与价值当作「一种友的宴会而已」。 [98]

39. 为了促进和加强信友的积极参与,新近对礼书的革新,即根据梵二的意愿,着重信友的欢呼词、应答、咏唱圣咏、对经、圣歌,以及行动、举止和姿态等,又提醒要适当地保留神圣的静默时间,并在礼规中列明属于信友的部分。 [99] 此外,也给予很大的空间,能自由地作恰当的适应,即按照原则,每个礼仪行动按照礼规所赋予的权力,都应适合参礼者的需要、他们的领悟能力、内心准备和天赋。每个礼仪中,在选择歌曲、曲调、祈祷文圣经选读,在讲道、撰写信友祷文意向、作提示、按礼仪节期布置圣堂,都富于变化性。这些措施应用以突显礼仪传统的丰饶,且符合牧民需要,它们也应慎重地赋予每个礼仪庆典特有的涵义,因而有助参礼

者的心领神会。但必须谨记的是,礼仪行动的效益不在于礼节的经常变更,而是对天主圣言和对所举行的奥迹的深入领悟。 [100]

40. 虽然礼仪庆典的特点是要求全体信友的积极参与,这是不容置疑的,但这并不表示,在具体行动上,每人除了做既定的行动和姿态外,仍必须要做一些其他具体的事情,好像每个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礼仪职务。实际上更应做的是,以教理讲授设法去纠正近年来在这方面的肤浅思想和做法,并留心不断激发信友对感恩祭 ── 这伟大信德奥迹日益深化的仰慕之情。教会因举行感恩祭,在生活上不间断地「除旧更新」。 [101] 事实上,教会在感恩祭中,以及在藉感恩祭取得力量并趋向感恩祭的整个基督信仰生活中,常如圣多默宗徒一样,「在这位被钉死、埋葬而后复活、并满溢神圣光辉的主面前俯首朝拜,并不停地呼喊:『我主!我天主!』」。 [102]

41. 不断而普遍地举行时辰颂祷礼、善用圣仪和奉行基督徒的民间敬礼,有助于鼓励、促进和培养这种参与礼仪的内在精神。这些敬礼虽然「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法定的礼仪,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因与礼仪有着某种连系,应予保留。它们是那些受到教会训导所称许和验证者, [103] 玫瑰经祈祷就是范例。 [104] 再者,由于这些热心敬礼能导引信友参与圣事,尤其是感恩圣事,「默想我们获得救赎的奥迹,或效法天上圣人的芳表,因此,为推动我们参与礼仪性的敬礼,会有一定的效益」。 [105]

42. 必须明白:教会的形成并非出于人的意愿,而是天主在圣神内所召集的,而教会是以信德回应这白白赐与她的召唤:事实上,希腊文「教会」( ekklesia )一词是衍生自「召叫」( klesis )。 [106] 不应把感恩祭毫无分别地视为司祭与参礼会众一起的「共祭」。 [107] 相反的,司祭所举行的感恩圣祭是一项恩赐,「它绝对超越会众的权能(…)。会众聚在一起为举行感恩祭,就绝对需要一位领受过圣秩的司祭来主持,才是真正的感恩祭聚会。另一方面,团体自身没有能力提供领受过圣秩的司祭」。 [108] 迫切需要大家同心协力避免这方面的一切模棱两可的事,并为近年出现的困难作出补救。为此不应轻率地使用类似「献祭会众」( celebrating assembly 、 comunita celebrante 、 assemblee celebrante )等用词。

2. 基督平信徒在弥撒庆典中的职务 [43-47]

43. 为了团体和天主的整个教会的利益,由一些基督平信徒按传统在神圣的礼仪中执行某些任务,是合理且值得称许的。 [109] 礼仪中宜由多人共同分担,执行不同的职务,或执行同一职务中的不同部分。 [110]

44. 除了正式任命的( duly instituted )辅祭员和读经员外, [111] 在上述所提及的特殊职务当中,也包括临时指派的辅祭员 [112] 和读经员, [113] 还有其他列于《罗马弥撒经书》上的职务, [114] 以及预备面饼、清洗圣布及类似的任务。所有人,「无论是圣职人员或是平信徒,都应按自己的职责或职务,只尽自己的一份,且要完全尽好」, [115] 无论是在礼仪庆典,还是在其准备工作上,都应设法使教会的礼仪进行得庄重得体。

45. 应避免能使圣职人员和基督平信徒间之行动的互补性模糊的危险,致使基督平信徒的角色变得「圣职化」,而圣职人员则不当地承担专属基督平信徒在生活和行动上的职务。 [116]

46. 被邀在礼仪庆典中提供协助的基督平信徒,应有适当的准备,并在信友生活、信德、品行,及忠于教会的训导上享有美誉。信友宜接受一个适合其年龄、身分、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礼仪培育。 [117] 切勿选择那些被任命后会令信友讶异的人士。 [118]

47. 继续让男童或男青年以俗称「辅祭童」( ministrantes )的身分在祭台上充任辅祭,实在是值得称许的优良传统,他们并接受适合其程度的、与这项服务有关的教理教导。 [119] 不要忘记,历来许多的圣职人士都是由这些孩童当中产生的。 [120] 应为他们成立或推动善会,并邀请家长参与或协助,为能更有效地共谋辅祭孩童的牧灵照顾。国际性的辅祭会由礼仪圣事部成立,或由本圣部批准并审核其章则。 [121] 教区主教可根据现行规定准予女孩或妇女充任辅祭。 [122]

注解

[87] 见梵二「礼仪」, 41 ;「教会」, 11 ;「司铎」, 2, 5, 6 ;「主教」, 30 ;「大公」, 15 ;「圣体奥迹」, 3e, 6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6 。

[88] 见梵二「礼仪」, 26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

[89] 伯前二 9 ;见二 4-5 。

[90]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见梵二「礼仪」, 14 。

[91] 梵二「教会」, 10 。

[92] 见圣多玛斯,《神学大全》( Summa Theologiae ), III, q. 63, a. 2 。

[93] 见梵二「教会」, 10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8 。

[95] 见罗十二 1 。

[96] 见伯前三 15 ;二 4-10 。

[97]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2-18 ;若望保禄二世,「主的筵席」书函( Dominicae Cenae, 1980.2.24 ), 9 。

[98]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

[99] 见梵二「礼仪」, 30-31 。

[100] 见「礼仪改革」, 1 。

[101] 见《罗马弥撒经书》「四旬期第五周星期一」,集祷经。

[102] 若望保禄二世,《新千年的开始》宗座牧函( Novo Millennio ineunte, 2001.1.6 ), 21 ;见若廿 28 。

[103] 见「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86 );亦见梵二「教会」, 67 ;保禄六世,《圣母敬礼》宗座劝谕( Marialis cultus, 1974.2.11 ), 24 ;礼仪圣事部,「民间敬礼与礼仪指南」( Directory on Popular Piety and the Liturgy , 2001.12.17 )。

[104] 见若望保禄二世,《童贞玛利亚玫瑰经》宗座牧函( Rosarium Virginis Mariae, 2002.10.16 )。

[105] 《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86-587 )。

[106] 见「合法的变更」, 22 。

[107] 见《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53 )。

[108]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9 ;见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 1215.11.11-30 ),第 1 章( DS 802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三会期( 1563.7.15 ),「圣秩圣事的教义及规条」,第 4 章( DS 1767-1770 );《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53 )。

[109] 见《天主教法典》, 230 条 2 项;亦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7 。

[110] 亦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9 。

[111] 见保禄六世,《某些职务》自动手谕( Ministeria quaedam, 1972.8.15 ), VI-XII ;《罗马主教礼书》,「授予读经职及辅祭职,取录执事及司铎候选人,接纳独身生活」( De institutione lectorum et acolythorum, de admissione inter candidatos ad diaconatum et presbyteratum, de sacro caelibatu amplectendo, 1972: AAS 64 (1972) pp. 532-533 );《天主教法典》, 230 条 1 项;《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8-99, 187-193 。

[112]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87-190, 193 ;《天主教法典》, 230 条 2-3 项。

[113] 见梵二「礼仪」, 24 ;「莫大恩赐」, 2,18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1, 194-198 ;《天主教法典》, 230 条 2-3 项。

[114]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0-107 。

[115]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见梵二「礼仪」, 28 。

[116] 见若望保禄二世,「向安的列斯主教团训话」( 2002.5.7 ), 2 ;「基督平信徒」宗 座劝谕( Christifideles laici, 1988.12.30 ), 23 ;教廷八部,「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 」训令( 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 ):神学原则, 4 节。

[117] 见梵二「礼仪」, 19 。

[118] 见圣礼部,「无限爱德」训令( 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AAS 65 (1973) p. 266 )。

[119] 见圣礼部,「圣乐」训令( De Musica sacra, 1958.9.3 ), 93c 。

[120] 见宗座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释疑覆文」( Responsio ad propositum dubium,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 );礼仪圣事部,「致全球各主教团团长论基督平信徒的礼仪服务」书函( Letter to the Presidents of Conferences of Bishops on the liturgical service of laypersons, 1994.3.15: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

[121] 见《善牧》, 65 节。

[122] 见宗座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释疑覆文」(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 );「致全球各主教团团长论基督平信徒的礼仪服务」(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礼仪圣事部,「致某主教书」( Lett. a qualche Vescovo, 2001.7.27: Notitiae 38 (2002) 4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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