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获得大赦的善工(注)

全大赦

(1)阅读圣经:如有充分理由(例如,为知识水平较低者),可由他人诵读出来或借助视听工具。须至少持续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 30 §§1-2)

(2)诵念玫瑰经(n. 17 §1, 1°-2° ):须连续而不间断地诵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奥迹,即欢喜、光明、痛苦或荣福五端。诵念方式可分为–

(i)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教堂(ecclesia)或小堂(oratorium)内诵念;

(ii)与家人、修会团体、善会一起诵念,或在一般信友聚会时诵念;

(iii)以视听工具,遥距并虔诚地伴随教宗公念玫瑰经。

(3)朝拜圣体(须至少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 7 §1, 1°)

(4)圣体出游(n. 7 §1, 2°-3°)

(i)于圣周四,参与「主的晚餐弥撒后的「恭移圣体」隆重礼仪,并虔诚地咏唱或诵念「皇皇圣体」颂;

(ii)于基督圣体圣血节,在圣堂内或外面,参与圣体游行。

(5)参与惯常在圣体大会(Eucharisticus Conventus)终结前举行的隆重圣祭礼仪。(n. 7 §1, 4°)

(6)初领圣体,或参与初领圣体的礼仪。(n. 8 §1, 1°)

(7)司铎于晋铎后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诚地参与该项首祭。(n. 27 §1, 1°-2°)

(8)司铎在晋铎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周年当日;或主教在晋牧二十五、四十及五十周年当日,在主前重新承诺忠于铎职或牧职;或信友虔诚地参与上述其中一项周年庆典的圣祭礼仪。(n. 27 §2, 1°-3°)

(9)于下列日期虔诚地前往有关圣堂或朝圣地点,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n. 33 §1, 3°-7°):

(i)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圣周年前往该教堂

(ii)到一个由教区主教指定的朝圣地点朝圣:日期可以是(一)上述地点的主保节日;(二)个别信友任选的日期(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三)每次到上述地点参加集体朝圣活动当日。

(iii)在某堂区教堂的主保节日前往该教堂

(iv)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区教堂

(v)在主教座堂的主保节日、建立圣伯多禄宗座庆日(二月二十二日)或圣伯多禄圣保禄节日(六月二十九日)前往主教座堂

(vi)在某修会或传教会已列圣品的会祖的节日,前往该会辖下教堂或小堂

(注: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祷的时间,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至指定日期当晚子时之间的任何时刻。)

(10)于圣周五参与「纪念救主苦难」的礼仪,并虔诚地朝拜苦像。(n. 13, 1°)

(11)苦路善工(n. 13, 2°):方式如下─

(i)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正式设有苦路十四处的地点履行这善工。参与者(如为全体参与者有所不便,则至少主礼者)应由一处移步至另一处。默想救主的苦难圣死已足够,但不必就苦路每一处作专题默想。

(ii)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诚地伴随教宗参与苦路善工。

(iii)不便亲身参与苦路善工的信友,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时间(例如十五分钟),虔诚地默想有关主耶稣的受难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iv)教区主教可批准等同于拜苦路的其他默想救主苦难的方式(但仍须依法在场设有十四处苦路)。

(12)于圣周星期六复活节夜间礼仪或纪念领洗周年,以教会认可的任何经文,重宣圣洗誓词。(n. 28 §1)

(13)参与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n. 10 §1)

(14)虔诚地参与普世教会为某特定信仰主题(例如,为推广司铎及修会圣召、为病人及长者的牧灵服务、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帮助他们度圣善的生活等)而举行的庆祝活动。(为上述意向祈祷者可获有限大赦。)(n. 5)

(15)在耶稣圣心或圣家的圣相或圣像前,采用认可的经文,虔诚地诵念(若可能,由司铎或执事主礼)「奉献家庭于耶稣圣心祷文或「奉献家庭于圣家」祷文。(若该项奉献为首次,可获全大赦,若为奉献周年,则可获有限大赦。)(n. 1)

(16)于基督普世君王节,公开诵念「奉献人类于基督君王」祷文。(在其他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2)

(17)于耶稣圣心节,公开诵念「向耶稣圣心补辱诵」(Actus Reparationis)。(在其他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3)

(18)宗座遐福(Benedictio Papalis) (n. 4;比照《大赦手册》22页, N. 7, 2°):

信友可在下列场合,获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i)教宗每年降福罗马及全球信友的场合(Benedictionem impertitamUrbi et Orbi);

(ii)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得按照「主教仪节」(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规定之方式,每年三次,在他任选的庆典中(不论由他主礼或只在场参礼),在弥撒结束前,向参礼的辖下信友颁赐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该仪式取代弥撒结束前的降福礼);

(iii)那些因合理原因,未克亲身参与上述(i)及(ii)项所提及的活动者,如在活动进行时,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敬地以心神参礼,同样可获得宗座遐福所赋予的全大赦。

(19)为临终(in articulo mortis)的信友(n. 12 §§1-4)

(i)司铎为临终信友听告解、傅油及送圣体时,应同时给予该等信友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ii)如信友临终时没有司铎在场,只要他们生平惯常祈祷,并在临终时有适当准备,则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在这情况下,为领受全大赦的三个例行条件由慈母教会补足。

(iii)信友领受临终全大赦时如能持着苦像或十字架,则值得嘉许。

(iv)临终的信友纵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获得全大赦,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

(20)为已亡信友代祷(n. 29 §1, 1°-2°):

以下各项大赦只可让出为救助炼灵─

(i)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虔诚地前往某坟场,并至少以默祷方式为所有亡者祈祷。(在其他日期,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为炼灵获得有限大赦。)

(ii)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或按教长指定,在十一月一日诸圣节,或该节日之前或之后的主日),虔诚地前往某间教堂或小堂,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

有限大赦

(1)四项一般颁赐(Quattuor Concessiones Generaliores) [见《大赦手册》31-44页]:

履行以下其中一项善工者,可获有限大赦

(i)在履行本份及承担日常生活的辛劳时,举心向上,谦诚地信赖天主,并起码以默祷方式作热心短诵。

(ii)怀着信德和怜悯的心,帮助或周济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iii)怀着克己补赎精神,自愿放弃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iv)在日常生活环境中,自愿地在他人前公开为信仰作证。

(2)虔诚地默祷片刻。(n. 15)

(3)参与每月退省。(n. 10 §2)

(4)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并决意定改,或诵念任何认可经文以表达痛悔己罪。(n. 9, 1°-2°)

(5)按照任何热心经文,神领圣体或在领圣体后感谢圣体。(n. 8 §2, 1°-2°)

(6)虔诚地参与公开举行的九日敬礼,如圣诞节圣神降临节圣母无原罪庆节之前。(n. 22, 1°)

(7)按礼仪日历,在某位圣人或真福的纪念日或节日,诵念敬礼他(她)的祷文;祷文可选自弥撒经书或教会当局认可的其他版本。(n. 21 §1)

(8)虔诚地采用经司铎或执事祝福的圣物[即苦像、十字架、圣环(corona:如玫瑰经环)、圣母圣衣、圣牌]。如圣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虔诚地采用该圣物的信友亦可于圣伯多禄及圣保禄节日,在以教会认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Professio Fidei)后,获得全大赦。(n. 14;比照《大赦手册》24页, N. 15; 113页, N. 17; 114页)

(9)协助讲授要理或学习要理。(n. 6)

(10)虔诚专注地聆听圣言宣讲(n. 16 §2)

(11)信德宣言(Professio Fidei)及表达信、望、三德(n. 28 §2, 1°-3°):

(i)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个别地重宣圣洗誓词;或

(ii)虔诚地划十字圣号,同时念:「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亚孟。」;或(iii)虔诚地诵念「宗徒信经」或「尼西信经」;或(iv)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表达信、望、爱三德。

(12)教区主教可给予的有限大赦: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由上任之日起,得颁赐有限大赦予辖区内所有信友,并在辖区外颁赐有限大赦予其辖下信友。(n. 4;比照《大赦手册》22页, N. 7, 1°)

* * * * * *

注:

(1)此项乃译自宗座圣赦院(Paenitentiaria Apostolica)于2000年1月29日所发出的有关「大禧年大赦」的通告的引言。

(2)见《大赦手册》21页,N. 3(比照110页,N. 3);25-28页,NN. 17-26。另参照以上注(1)提及的宗座圣赦院的通告及《天主教法典》992-997条。

(3)以下每项善工均以括号附上编号〔例如(n. 30)〕。该编号是《大赦手册》于31-77页各项善工的编号,亦即123-127页的「索引」所列出的善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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