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秩圣事

梵二大公会议有关圣秩圣事的训导

梵二大公会议有关圣秩圣事的训导(选自《教会宪章》18-29节)第三章 论教会的圣统组织——特论主教职绪言18.为了领导天主的子民并使他们不断地长进,主基督针对着全体的利益,在其教会内设立了各种职务。这些秉有神权的职员

圣秩圣事宗座宪令(1968年)

圣秩圣事宗座宪令(1968年)(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译,摘自:罗国辉编,《梵二后教会圣事礼仪更新资料汇编》,1990年,133-135页。)教宗保禄六世核准「授予执事、司铎及主教圣秩」的新订仪式:梵二大公会议概括地指示要修订罗马主教礼仪[1]

授予执事、司铎及主教职务仪式法令

授予执事、司铎及主教职务仪式法令教宗保禄六世藉1968年6月18日颁布的《圣秩圣事宗座宪令》,准许授予执事、司铎及主教职务时,采用新订礼仪,以取代罗马主教礼书中的旧有仪式。新礼由议会启用专家,并听取世界各地主教们的意见后予以修订。本圣礼部经

论执事的职务

论执事的职务由天主所设立的教会职务是分等级去执行的,这些执行人员从古以来就被称为主教、司铎和执事」。天主教教义教导,两个分享司祭职的等级(主敦和司铎)和服务的等级(执事),三者都是透过称为「授予圣秩」的圣事行动,亦即透过圣秩圣事而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