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天父家散发热心
默想:什么能阻止我们来到天主的面前?耶稣对圣殿的戏剧性净化被他的门徒视为天主行动的预兆。圣殿被理解为天主与他的子民之间的居所。当天主将他的子民从埃及的奴役中解救出来时,他带领他们穿过大海,最终到达西奈山,在那里他与他们立约,并给予他们体现在十诫中的新生活方式(出谷记 20:1-17)。天主指示梅瑟敬拜和建造圣幕,后来圣幕被耶路撒冷的圣殿取代。新约告诉我们,这些“是天上圣所的影子和预像”——天上的天主圣殿(希伯来书 8:5)。耶稣对圣殿的净化也是他想对我们每个人做的事情的预兆。他总是试图洗净我们的罪孽,让我们成为他圣神的活殿(格林多前书 3:16 和 6:19)。你想像天主一样圣洁吗?
耶稣对他父的家充满热情
耶稣将圣殿称为他父的家,那里正被改造成“贸易之家”(若望福音 2:16)或“贼窝”(马尔谷福音 11:17)。这就是为什么他使用武力驱逐收钱的人。玛拉基亚的预言预示主会意外地来到他的圣殿“洁净肋未人,熬炼他们像金银一样,等他们献上公义的供物给主”(玛拉基亚书 3:1-4)。耶稣的门徒回忆起圣咏 69 中的预言:“我为你的圣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圣咏 69:9)。这被理解为描述默西亚的预言。在这里,门徒们更清楚地看到耶稣是默西亚,他为天主的圣殿而热心。
然而,犹太当局想要证明耶稣有神圣的权威来做他所做的事。他们要求天主给出一个迹象来证明耶稣是对的,否则,他们就会把他当作冒名顶替者和篡夺他们权威的人。耶稣回答说,天主给出的迹象是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和从坟墓中复活:“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犹太人不明白耶稣提到的圣殿是他自己的身体。“他身体的帐棚”必须被摧毁,才能为我们打开通往天主面前的道路。
主耶稣使我们成为圣神的宫殿
通过他的死亡和复活,耶稣不仅使我们与天主和解,还用他的圣神充满我们,使我们成为永生天主的殿堂(格林多前书 6:19-20)。天主的话语启迪我们的思想,净化我们的心灵,让我们可以献上适合天主的敬拜,享受他的存在,无论是现在还是永远。你对主的殿充满热情吗?
今天,人们庆祝拉特兰大教堂的落成典礼,该教堂被称为“世界所有教堂的母亲和领袖”。这个传统是从十二世纪开始的。原始建筑年代较早。它是康斯坦丁皇帝为感谢他在米尔维安桥战役中的胜利而建造并捐赠给教宗的,从而表明了他对伯多禄至高无上的坚持。
今天的读物谈论的是圣殿。在达尼尔的异象中,一个有活水流淌的围墙,是教会的预像。在《格林多前书》中,圣殿是用活石建造的:基督复活的身体与教会(他的神秘身体)联合在一起。 《若望福音》的文字描绘了耶稣在观察到一个自童年起就学会尊崇为神圣的空间的退化时的愤慨。
我们被呼召成为属灵的圣殿,我们就是主想要用来建造他的殿宇的活石。但我们也是物质存在,天主似乎并不鄙视圣殿的建造,更不用说在圣殿中同时隐藏和可见的圣幕了。它们是“活石”聚集在一起敬拜、赞美、更好地认识天主并祈求宽恕和怜悯的地方。这次庆祝活动的序言说得很漂亮:“[...]您慷慨地屈尊居住在每一个奉献祈祷的房子里[...]以使我们[...]成为圣神的圣殿”
我们当然不会为了“社交活动”而聚在一起,这常常表现出令人惊讶的缺乏教育。如果外人看到我们在教会中的行为,他们就很难认真对待我们。我们会在神圣的佛教、印度教或穆斯林场所做同样的事情,就像我们在洗礼、婚礼和葬礼上所做的那样吗?基本常识表明不会。
今天的福音故事告诉我们另一座圣殿,就是基督的身体。当犹太人,即耶路撒冷的宗教权威寻求解释时,耶稣宣布了他的死亡和复活。无论是求解释的人,还是弟子们自己,都不知道他在说什么。只有当他们相信圣经和主所说的话时,他们才会在复活中理解它。我们对复活主的信仰使我们成为他教会的活石。
主耶稣基督,祢敞开祢父家的大门,并吩咐我们满怀信心地进入,以便我们能以心灵和真理敬拜祢。请帮助我满怀感激和喜悦地靠近祢怜悯的宝座。
早期教父的每日名言: 耶稣洁净圣殿——他父亲的房子。圣金口若望 (347-407 年)著
“但基督为什么要使用这种暴力?他要在安息日治病,做许多在他们看来违反法律的事情。然而,为了不显得他是天主的对手和他父亲的对手,他借此机会纠正了他们的任何此类怀疑……他不仅‘把他们赶出去’,还‘推翻桌子’和‘倒出钱’,这样他们就能明白,一个为了家庭秩序而冒如此危险的人永远不会鄙视他的主人。如果他是出于虚伪,他只会劝告他们,但让自己处于如此危险之中是非常大胆的。把自己置于如此多市场人士的愤怒之中,或者通过他的责备和他造成的混乱激起一群最残忍的小商人的暴徒,这不是一件小事。换句话说,这不是一个伪装者的行为,而是一个为了家庭秩序而选择忍受一切的人的行为。出于同样的原因,为了表示他的同意当他提到父时,他没有说‘圣殿’而是‘我父的殿’。看看他如何称呼他为‘父’,而他们并没有生他的气。他们以为他说话比较笼统,但当他继续更直白地谈论他的平等时,他们就生气了。” (摘自《若望福音讲道集》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