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孩洗礼》训令(四)

第三部份

若干牧民指示

27. 面对现今所提出的某些建议,例如:完全取消婴孩洗礼,或自由选择实时或延迟受洗(无论因甚么理由),我们虽然未能予以接受,却须承认需要加强牧民工作的深度并更新其中某些幅度。就这一点,我们宜于指出有关的原则及基本指示。

牧民工作的原则

28. 首先,必须提醒为婴孩施行洗礼是严重的职责。牧者们面对所提出的问题,只能藉忠于教会的训导及其恒久的做法(实践)而得以解答。

实际上,有关婴孩洗礼的牧民工作,必须以两大原则为主导,而第二项是从属于第一项的。

(1) 圣洗为得救是必要的,是天主我们的标记和途径,使我们脱免原罪,并让我们分享天主的生命。有见及此,便不可延迟给婴孩分享这福祉的恩赐。

(2) 必须保证这些恩赐能透过信仰基督徒生活的培育而得以成长,好能满全这圣事的真实意义[1]。按规则,应由父母或近亲作出这项保证。(虽然也可能由基督徒团体以不同方式代父母或近亲作此保证)。然而,如果这些保证并不是确实认真的,牧者可延迟施行圣事;如果肯定没有任何保证,便应拒绝施行圣事。

牧者与虔诚的信友家庭之间的交谈

29. 根据这两项原则,司铎能透过他与信友家庭之间的牧民交谈而检视具体的情况。《婴孩圣洗礼典》的「导言」部份已指出牧者与虔诚基督徒父母交谈的规则。在此仅需重温其中较重要的两点。

首先,父母出席和积极参与庆典是很重要的。目前,父母的角色比代父母更为重要,虽然后者仍是需要的,因为他们在培育儿童上的帮助是宝贵的,且有时是必要的。

其次,领洗前的准备是重要的。父母必须思考洗礼的意义;他们应知会牧者孩子将要出生,且在灵性上准备自己。至于牧者,则要探访家庭或聚集他们,给与合宜的教理讲授和适当的忠告。他们亦要敦促家庭为将出生的子女祈祷[2]。

在正式举行庆典时,要遵照《婴孩圣洗礼典》的指示:「首先要考虑婴孩的福祉,以免剥夺他获得这件圣事的恩惠;其次要顾及母亲的健康,尽量使她也能出席洗礼庆典。然后,只要不妨碍婴孩的福祉,当考虑一些牧民因素,例如要有充份的时间,帮助父母作好准备及筹划洗礼庆典,以便显示出洗礼的逾越特质。」诚然,「若婴孩有死亡危险,应立刻受洗」;否则,按规则「婴儿该在出生后数星期内受洗[3]。」

牧者与冷淡的信友家庭或非基督徒家庭之间的交谈

30. 有时,一些信仰冷淡或只偶尔实践信仰的父母,甚或非基督徒父母来接触牧者,要求给他们的子女施洗,牧者便应详加考虑个中原因。

在这情况中,牧者将透过清晰及互相了解的交谈,引发父母对他们所要求的圣洗圣事感到兴趣,并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父母保证婴孩在领洗后会获得圣事所要求的基督徒培育,教会才能答应他们的要求。教会当然要有充份的凭证,才能希望洗礼会结出果实来[4]。

倘若父母作出充份的保证,例如:他们选择了愿意诚心照顾孩子的人作代父母,或获得信友团体的支持,那么,司铎便不能拒绝立即为孩子施行圣事,正如为虔诚信友家庭的孩子一样。相反,倘若没有充份的保证,便要审慎地延迟洗礼。然而,牧者应与父母保持联络,好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达到圣事庆典所要求他们的条件。如果甚至这解决方法也告失败,作为最后的办法,就是建议录取该婴孩在到达学龄时慕道(加入慕道班)。

31. 教会当局经已制定这些规则并予以实行[5],但仍需加以澄清。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拒绝洗礼并非一种施加压力的方法。此举既不可说是拒绝,更不可说是歧视,而是富有教育意义的延迟,按照个别情况施行,目的是协助家庭在信德中成长,或更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至于保证,任何承诺足以令教会有充份凭证,能希望儿童将获得基督徒培育,都应被视为充份的。

录取婴孩在日后慕道,不应举行特别的仪式,以免容易被误为等同于圣洗圣事;也应清楚明白,这样的录取并非收录进入慕道期,而录取的婴孩也不能被视为慕道者,拥有慕道者的权利。他们必须在日后加入适合自己年龄的慕道班。在这方面,必须清楚声明,虽然在《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附有「慕道年龄儿童的入门礼」[6],但这并不意味教会认为把洗礼延迟至该年龄才施行,是更合宜或正常的做法。

最后,在那些以信仰冷淡的家庭或非基督徒家庭为大多数的地区,本地主教团有理由制定联合牧民计划,容许把婴孩洗礼延迟到一般法定时间以外才施行[7]。但居住在这些地区的虔诚基督徒家庭,仍保留提早给子女付洗的全部权利。因此,圣事要按照教会的意愿,并视乎这些家庭的信德及慷慨精神而施行。

家庭与堂区团体的角色

32. 就婴孩洗礼而当有的牧民工作,应更广泛地伸展到家庭及整个基督徒团体里。

从这点看来,应在婚前准备的聚会里,加强订婚者的牧民照顾,也应加强年轻夫妇的牧民照顾。整个教会团体,尤其是老师、已婚夫妇、齐家行动、修会以及在俗献身团体,该按照不同情况和需要而给与帮助。司铎在履行其职务时,也必须重视这项宗徒工作。他们将特别提醒父母,有责任唤醒和培养子女的信仰。事实上,作为父母,他们该是孩子在信仰上的启蒙者,教导孩子爱基督如同亲密的朋友,并陶成孩子的良心。如果这培育工作建立在孩子心中的圣洗恩宠上,将较为容易和更有成果。

33. 《婴孩圣洗礼典》清楚指出,堂区团体,尤其是组成家庭人性环境的基督徒,应参与有关圣洗的牧民工作。「天主子民——教会——肩负传授和培育从宗徒传下来的信仰的使命,常以准备洗礼及培训基督徒的工作为首要任务[8]。」基督徒子民既然积极参与成人的洗礼过程,也应对婴孩洗礼持着同样的态度,因为在婴孩洗礼中,「天主子民,即教会,由地方团体所代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9]。」再者,团体本身也常从圣洗庆典中吸取灵性和宗徒工作上的莫大裨益。最后,礼仪庆典结束后,团体将继续培育年青人信仰的工作,借着成人以身作则的基督徒生活见证,也借着他们参与不同的教理讲授活动,贡献这项培育工作。

结论

34. 信理部向主教们讲述这文件时,坚信主教们会谨慎地重温教会有关婴孩洗礼必要性的训导,推动合宜的牧民工作,并恢复人们可能在各项牧民问题的压力下而拼弃的传统做法,因为这正是主教们从主所领受的其中一项使命。信理部亦希望这训令所载的教导和指示,将惠及所有牧者、基督徒父母以及教会团体,好使所有人能更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透过婴孩洗礼和对孩子的基督徒培育,贡献教会——基督身体——的成长。

这训令在信理部常会中获得通过,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接见部长枢机时批准和授命印发。

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日,罗马信理部

部长:弗拉尼奥‧塞佩枢机(Franjo Card. ŠEPER)

秘书长:哈默总主教(Fr. Jérôme HAMER, O. P.)领衔

注解

[1]参阅:「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15, no. 3, 见本书225页。

[2]参阅:同上礼典,p. 17, no. 8 (2), p. 16, no. 5 (1) 及 (5), 见本书229, 226及227页。

[3]同上礼典,p. 17, no. 8 (1), 见本书228页。

[4]参阅:同上礼典,p. 15, no. 3, 见本书225-226页。

[5]这些规则首次在信理部致多哥达庞(Dapango, Togo)教区巴泰勒米‧昂里翁(Barthélemy Hanrion)主教的信中提出,并与主教的要求一起刊登于《Notitiæ》no. 61(vol. 7, year 1971), pp.64-70.

[6]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Ica)pp. 125-149.

[7]参阅:「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17, no. 8 (3) 及(4), 见本书229页。

[8]同上,「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Bp, p. 9, no. 7, 见本书186页。

[9]「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5, no. 4, 见本书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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