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傅油及照顾病人礼典导言(四)

​​​​​​四、论主教团所能作的适应

38. 根据礼仪宪章第63条第2项,主教团有权拟定适合当地需要,并与罗马礼仪书符合的特用礼仪书,经圣座核准后,在其所属地区应用。

对此事,主教团有以下职权:

A. 规定礼仪宪章第39条的适应。

B. 明智地考虑,在各民族的文化及传统中,何种成份可以允许;因此,除A以外,其它有益或需要的适应,均可呈请圣座认可。

C. 专用礼仪书中,若已有一些特别的成份,可予以保留,但应符合礼仪宪章及今日的需要,或将这些成份再加以适应。

D. 准备译文时,当注意适合当地文化及语言的性质;可能时,插入一些适当的歌曲。

E. 罗马礼书上的前言,如有需要,可加以适应和补充,以使信友积极地、有意识地参与圣礼。

F. 在出版主教团准备的礼仪书籍时,材料的安排,应尽量适合于牧灵之用。

39. 罗马礼仪书中,若有多种自由选用的经文,地方专用礼仪书中,可加入其它同类型的经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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