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孩洗礼》训令(三)

第二部份

对现今种种困难的回复

16. 根据上述重温的训导,我们必须判断现时某些涉及婴孩洗礼的见解,以及那些质疑婴孩洗礼合法性的观点。

洗礼与信仰行动之间的连系

17. 有人指出,新约著作所记载的洗礼是在宣讲福音后施行,以皈依为先决条件,与宣认信仰相配合。再者,恩宠的效果(赦罪、成义、重生及分享天主的生命),一般是与信德而非与圣事相连[1]。因此,他们建议把「宣讲、信德、圣事」这次序立为法则;除非婴孩处于死亡的危险,否则便会把这法则应用在婴孩身上,并为婴孩制定一个必要的慕道期。

18. 无疑地,宗徒的宣讲通常是以成人为对象的,而首批受洗的人,也就是皈依基督信仰的成人。由于在新约书卷中,这些事实都是互相呼应,息息相关的,有人便因而认为这些章节只是考虑了成人的信德。然而,正如上文提及,幼儿洗礼是源自宗徒的古老传统,不可忽略其重要性。此外,洗礼永不能在缺乏信德的情况下施行:至于婴孩,就是凭借教会的信德。

此外,按照特利腾大公会议有关圣事的训导,圣洗不只是信德的标记,也是信德的起因[2]。圣洗在受洗者身上产生「内心的光照」,因此拜占廷礼顺理成章称之为光照的圣事,或简单地说光照,意味着受洗者所领受的信德渗透其灵魂,并使那令人盲目的帕子在基督的光明前被揭去[3]。

洗礼与个人领受恩宠之间的协调

19. 有人认为,由于每项恩宠都是指向个人的,领受者应有意识地接受和运用,但这正是婴孩尚未能办到的事情。

20. 事实上,早在婴孩能藉有意识与自由的行为来显示自己是人以前,他已是一个人。作为人,小孩子已准备能够透过圣洗圣事,成为天主的子女,并与基督一起成为共同继承者。其后,当他的意识与自由被唤醒后,便会借着圣洗的恩宠,在孩子的灵魂里发挥作用。

洗礼与幼儿的自由之间的协调

21. 有人亦反对给婴孩施洗,认为此举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他们说:给婴孩施洗是违反儿童作为人的尊严,且在婴孩身上强加未来要履行的宗教义务,而这些义务在日后亦可能是会遭该孩子拒绝的。因此,在儿童达到能够自由作出承诺的年龄才给他们施洗,是较适宜的做法;直到那时,父母和师长都应抑制自己并避免加给孩子任何压力。

22. 上述的态度简直是一种错觉:根本没有纯人性自由,能免受各方影响的这回事。即使在本性的层面上,父母也在提供婴孩生活的基本需要、在辅导孩子有正确的价值观念等方面,替他作选择。就儿童的宗教生活而言,如家庭抱着所谓中立态度的话,实际上会变成消极的选择,剥削儿童获得必要的益处。

首先,那些声称圣洗圣事损害儿童自由的人忘记,每个人,不论有没有受洗,都是受造物,都要对天主有不能废除的义务。在洗礼中,人被收纳为天主的子女,这些义务因而得到确认,也显得尊贵。他们也忘记,新约指出进入基督徒生活,并不是进入奴役或束缚的生活,而是让人进入真正的自由[4]。

孩子长大后,也可能拒绝那些来自洗礼的责任。虽然他的父母可能因而感到伤心,但也不应责备自己选择了给孩子施洗,并为他提供了基督徒培育,因为这正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5]。不管表面的迹象如何,可能有一天,那已播在孩童灵魂里的信德种子,将要复苏过来,而父母也能借着自己的忍耐和心、借着祈祷和借着自己信德的真诚见证,帮助那播在孩童灵魂里的信德种子复苏起来。

现时社会境况中的洗礼

23. 鉴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人认为,在单纯的社会里,价值观、判断和习俗均来自一致的制度,所以婴孩洗礼仍是适合的。但他们坚持,在今日多元的社会里,价值观摇摆不定,不同的思想彼此冲击,因此婴孩洗礼就显得不合宜了。面对目前的境况,他们声称应延迟洗礼,直至候洗者的人格达到足够成熟的程度才施行。

24. 教会当然明白,必须考虑社会的实况。然而,单纯性和多元性的标准只是一些数据,不能立为规范原则,故此不足以解决严谨的宗教问题,因为问题的本质关乎教会和基督徒家庭的事。

按照单纯社会的标准,如果在基督徒社会里,婴孩洗礼是合法的,那么,当基督徒家庭属于少数,便把婴孩洗礼视为不合法,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这不管是处于一个以外教为主,或由激进无神主义统治的族群当中,都是不能接受的。

相比上述的标准,处于多元社会的标准当中,这也不见得可行,因为在这类型的社会中,家庭和教会都可自由行动,并可相应地提供基督徒培育。

此外,历史研究清楚显示,如果把这些「社会学」的标准应用在初期教会里,当时的所有传道工作将陷于瘫痪。我们值得补充一句,人们经常以似是而非的方法来运用多元论,致使在信徒身上强加种种行为模式,而事实上,这些行为模式只会阻碍他们履行基督徒的自由。

在思想、习俗和法律不再受福音启发的社会里,极重要的是,教会在面对有关婴孩洗礼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她自己的本质及使命。

天主子民虽然与人类社会打成一片,亦由不同国籍及文化的人所组成,但仍有自己的身份,其特征是在同一的信德和圣事中合而为一。天主子民被唯一的精神和唯一的希望所激励,是充满生机的整体,能在不同的人类团体当中,产生为其成长所必要的机制。在这方面,教会的圣事牧民行动,尤其与婴孩洗礼有关的行动,是必须的措施;教会的工作不能只依靠人文科学借来的标准。

婴孩洗礼与圣事牧民行动

25. 有关婴孩洗礼的最后一项批评,就是婴孩洗礼背后的牧民处理手法,缺乏传扬福音的推动力;教会关心的只是施行圣事,而不是激发信德和培养传播福音的委身精神。有人坚持,教会保持婴孩洗礼,是经不起信徒人数和社会固有地位的诱惑,而且是鼓励维持圣事的魔术观念。其实,教会应投身传扬福音的工作,使基督徒的信仰日趋成熟,培养他们自动自觉地委身,所以教会的圣事牧民工作,应当是按部就班,分成若干阶段的。

26. 的确,教会宗徒工作的目标,应是激发活泼的信德和培养真正的基督徒生活;但有关向成人施行圣事的牧民工作的要求,不能一成不变地应用在婴孩身上;正如上述提及,婴孩是「在教会的信德里」受洗。此外,我们不可轻视圣事的必要性:这必要性一直是重要和迫切的,尤其是要确保儿童得到永生的无限福祉。

至于教会只关心信徒人数,如果人们能从正确的角度去理解,便知道这种关心为教会并非诱惑或邪恶,而是义务与祝福。正如圣保禄(St. Paul)所描述,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及其「圆满」[6],是基督在世有形可见的圣事,她肩负的使命,就是要把她与其光荣救主之间的圣事连系伸延到每个人。因此,她当然愿意为每个人,不论是儿童或成人,施行那首要和基本的圣事——圣洗圣事。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便会明白婴孩洗礼实在是符合福音的传播,因为婴孩洗礼具有见证的力量,展示天主以祂主动而无条件的爱爱了我们:「不是我们爱了天主而是祂爱了我们……我们爱,因为祂先爱了我们[7]。」即使在成人的情况中,为领受洗礼所涉及的要求[8],也不应使我们忘记「祂救了我们,并不是由于我们本着义德所立的功劳,而是出于祂的怜悯,借着圣神所施行的重生和更新的洗礼」[9]。

注解

[1]参阅玛28:19; 谷16:16; 宗2:37-41; 8:35-38; 罗3:22, 26; 迦3:26。

[2]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论圣事法令》(Decr. de sacramentis)典章六:DS 1606.

[3]参阅格后3:15-16。

[4]若8:36; 罗6:17-22; 8:21; 迦4:31; 5:1, 13; 伯前2:16等。

[5]这权利与义务详载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5,又在《国际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6 (3) 条中得到国际间的认同。

[6]弗1:23。

[7]若一4:10, 19。

[8]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论成义法令》(De iustificatione)第五至六章,典章四及九:DS 1525-1526, 1554, 1559.

[9]铎3:5。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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